111年度訴字第632號
原 告 三嘻資訊有限公司
被 告 卓慧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1年3月28日寄存於原告
住所之警察機關,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
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各1份存卷
可考,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