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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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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7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01號
原      告  膜哲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翰 
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律師
被      告  林品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20日合法送達於原告,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上所述,原告之訴難認合法,自應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