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701號
原 告 膜哲學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品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20日合法送達於原告,然原告
迄未繳納裁判費
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依上所述,原告之訴
難認合法,自應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