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7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俞尚
陳怡薇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永康
不動產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9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已於112年10月27日變更為新臺幣(下同)516,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4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