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888號
上 訴 人 吳湘菱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鴻運吉
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1,8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8,265元,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