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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9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09號
原      告  一德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合
原      告  江燕玉
            江廣富
            江龍珠
            江燕珠
            江燕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  律師
被      告  東南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基
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  律師
            張毅堅
被      告  林宗毅
            林碩彥
            林碩傑
兼上列3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新市服務所(下稱自來水公司)、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營業處(下稱臺電公司)函復本院後,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業與鄰地合併分割,並已分出同段350之20、350之29地號土地,且同段350之20、350之29地號土地上已蓋有新建物,則自來水公司、臺電公司函復本院之內容,是否仍然用於目前之情形,即待確認,是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