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94號
原 告 天翔麟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欣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經
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2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