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士德企業社即邱德明
統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楊筱翎即楊小玲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本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9,6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740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