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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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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原      告  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鼎謙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蘇泓達律師
            莊佳蓉律師
被      告  達博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雄 
            黃希榮 
            黃思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銘鈺律師
被      告  卓水吉 

            卓泊滕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律師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山架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黃希榮應於民國112年5月15日前提出於京城商業銀行麻豆分行,戶名:「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卓泊滕」、「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卓水吉」;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留存印鑑之印章。
三、被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應於民國112年5月15日前提出戶名「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卓泊滕」、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於民國108年4月18日之開戶存戶印鑑卡;及同一帳戶於民國108年8月20日變更印鑑之臺灣銀行存戶更換取印鑑申請書及印鑑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