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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代工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原      告  康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泰
被      告  均霈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金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工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84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機械返還與原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1,977,107元(以原告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所列機械價格作為計算標準,詳見附表);原告雖主張上開機械為其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貸款之擔保品,機械之價值應為扣除未還貸款金額後之殘值,然就動產設定抵押之物上負擔,僅係使抵押權人得優先就該等動產受償,對動產本身之交易價值尚無影響,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仍應以上開機械本身之價值為準,附此敘明。至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代工款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975,554元。而上開二訴訟標的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依前開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合計為13,952,6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848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133,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機械名稱
取得時間
取得原價
預留殘值
取得原價減預留殘值
耐用年數
每月折舊數額
已使用月數
自取得時間計算至原告起訴時即111年4月之殘餘價值
1
空氣乾燥機
109年5月8日
161,600元
26,933元
134,667元
5年
134,667元÷60月=2,244元
自109年5月起至111年4月止,共24月
134,667元-2,244元×24月=80,811元
2
空壓機50HP
109年5月31日
460,000元
76,667元
383,333元
5年
383,333元÷60月=6,389元
自109年5月起至111年4月止,共24月
383,333元-6,389元×24月=229,997元
3
直立式乾燥機
109年7月10日
218,000元
36,333元
181,667元
5年
181,667元÷60月=3,028元
自109年7月起至111年4月止,共22月
181,667元-3,028元×22月=115,051元
4
鍍膜前無塵工作前台含費用
109年7月31日
141,222元
23,537元
117,685元
5年
117,685元÷60月=1,961元
自109年7月起至111年4月止,共22月
117,685元-1,961元×22月=74,543元
5
半導體光學鍍膜系統
109年9月3日
12,900,000元
806,250元
12,093,750元
15年
12,093,750元÷180月=67,188元
自109年9月起至111年4月止,共20月
12,093,750元-67,188元×20月=10,749,990元
6
箱體電力設備及空壓管路配置
109年5月25日
179,359元
29,893元
149,466元
5年
149,466元÷60月=2,491元
自109年5月起至111年4月止,共24月
149,466元-2,491元×24月=89,682元
7
箱體電力設備及空壓管路配置⑵
109年9月23日
537,735元
89,623元
448,112元
5年
448,112元÷60月=7,469元
自109年9月起至111年4月止,共20月
448,112元-7,469元×20月=298,732元
8
東元20RT箱型冷氣及水塔設備
109年7月8日
641,000元
106,833元
534,167元
5年
534,167元÷60月=8,903元
自109年7月起至111年4月止,共22月
534,167元-8,903元×22月=338,301元
合計:11,977,1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