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原 告 康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均霈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33,848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機械返還與原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1,977,107元(以原告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所列機械價格作為計算標準,詳見附表);原告雖主張 上開機械為其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貸款之 擔保品,機械之價值應為扣除未還貸款金額後之殘值,然就動產設定抵押之物上負擔,僅係使 抵押權人得優先就該等動產受償,對動產本身之交易價值尚無影響,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仍應以上開機械本身之價值為準, 附此敘明。至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代工款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975,554元。而上開二訴訟標的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依前開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合計為13,952,6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848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133,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 | | | | | | | | | | | | | | | | | | 自取得時間計算至原告起訴時即111年4月之殘餘價值 | | | | | | | | | | 134,667元-2,244元×24月=80,811元 | | | | | | | | | | 383,333元-6,389元×24月=229,997元 | | | | | | | | | | 181,667元-3,028元×22月=115,051元 | | | | | | | | | | 117,685元-1,961元×22月=74,543元 | | | | | | | | | | 12,093,750元-67,188元×20月=10,749,990元 | | | | | | | | | | 149,466元-2,491元×24月=89,682元 | | | | | | | | | | 448,112元-7,469元×20月=298,732元 | | | | | | | | | | 534,167元-8,903元×22月=338,301元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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