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原 告 銘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吳冠龍律師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施昭佑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施昭佑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8,828元(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36,059,9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9,3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8,828元),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