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上列
聲請人就原告鄭益誠與
被告鄭進治等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准由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代原告鄭益誠
承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就其所有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1819分之909,於112年9月7日之訴訟繫屬中信託移轉登記予聲請人,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及異動索引查詢資料在卷
可稽。聲請人於113年6月13日聲請承當訴訟,原告亦於同年7月11日
表示同意(本院卷第437頁、第457頁),惟被告未表示同意,足認聲請人顯難以取得兩造之同意而據以代移轉之當事人
承當訴訟。
是以,聲請人聲請裁定准其承當訴訟,
揆諸上開規定,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