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原 告 鴻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張春本
被 告 許秀雲
被 告 財團法人台南基督真光教會
被 告 謝施秀霞
王葉阿雪
田世昌
田世昊
陳奕雯
莫梅芬
洪曾美花
陳家成
于慶茹
莫淑良
趙文禛
趙張竹蘭
趙薇薇
陳婉潔
王曉飛
王宇飛
蕭明
郭美華
孔令坡
王佑鼎
王佑琳
王佑祺
潘日昌
李台金
薛義興
呂佳峻
陳鳳雪
于怡萍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複 代理人 謝馥蔓
張文龍即蕭平、洪天助之承當訴訟人
侯淑芬即唐陳秀梅、唐文菁之承當訴訟人
受 訴 訟
告 知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
正本之附表一編號1應分得金額及實際分得金額「43,112」元,應更正為「413,112」元;編號2至37之土地標示均應更正為「645」地號土地。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