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義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杜宏良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2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聲明係請求將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杜宏良、杜貴香各逾新臺幣(下同)57,303元、6,696元本息之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範圍,應
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而本院係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杜宏良、杜貴香各191,008元、22,317元及其法定
遲延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應為149,326元(計算式:191,008+22,317-57,303-6,696=149,326),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