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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2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厚陞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琳
上 訴 人  專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育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參,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