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220號
原 告 台煇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共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金鉦等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
民事庭,就此移送案件,應繳納
訴訟費用,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 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裁定移送前來,其中被告郭明勳、廖鐿誠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85號刑事判決無罪,依
前揭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9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5,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