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220號
原 告 台煇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共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金鉦等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又按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
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4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
起訴狀當事人欄就其中一名被告係記載張俊男之繼承人,未依
上揭規定之書狀程式記載請求對象即被告姓名及送達處所等,本院無從判斷原告此部分起訴對象究為何人,於法自有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張俊男之除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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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含記事)、
拋棄繼承資料及
適格被告姓名、送達處所,並提出與
被告人數相符之補正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