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原 告 謝丁強
被 告 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高啟恩
被 告 北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92,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