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30號
原 告 郭鍾錡
蔡文斌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吳毓容律師
李明峯律師
被 告 郭騏榜
郭建良
施江香
翁勝義
翁勝龍
施江鎮
施金寶
李木記
葉憶驊
曾金碖
郭志誠
翁塗成
翁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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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陳炳宏
第 三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
聲請撤換鑑定人,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自原告聲請鑑定,經本院選任鑑定人宏威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下稱宏威事務所)已一年餘,原告數次聯繫鑑定人查詢鑑定進度,經屢次承諾會盡速辦理仍未果,
爰聲請更換其他鑑定人。
二、
按鑑定人由
受訴法院選任,並定其人數。法院於選任鑑定人
前,得命當事人陳述意見;其經當事人
合意指定鑑定人者,
應從其合意選任之。但法院認其人選顯不
適當時,不在此限
。已選任之鑑定人,法院得撤換之。民事訴訟法第326條定有明文。
三、
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2日選任宏威事務所為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之鑑定人,
迄今已約1年9月,
迭經本院函催鑑定核送鑑定結果到院,
惟鑑定人雖曾函覆將於112年12月3日、27日前送達,然迄今本院仍未收受該鑑定結果。本件鑑定人既有不盡職責之情而不能勝任本件鑑定,依前開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
予以撤換,爰裁定如主文。
四、本件鑑定人既已撤換,鑑定人應如數返還當事人已繳納之鑑定費用,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