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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上訴人即被告    達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村
上訴人即原告  維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石煌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