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寶盛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上訴人本訴敗訴部分新臺幣(下同)17,376,000元及其
反訴敗訴部分25,926,701元,共43,302,70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17,4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