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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3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仲介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原      告  永康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菲
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  律師
被      告  陳玉昆
訴訟代理人  房彥輝  律師
            許惠峰  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祉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伍逸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