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81號
原 告 戎茂有限公司
原 告 上正鐵釘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戎茂有限公司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惟查
本件原告戎茂有限公司、上正鐵釘有限公司之
訴訟標的金額各為1,619,100元、9,124,303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91,387元,其中原告戎茂有限公司曾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6,038元,原告上正鐵釘有限公司則應繳納91,3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