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98號
原 告 康徳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均霈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機械等事件,原告起訴後
迄今仍未繳納
裁判費。核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743,498元(計算式:14,767,944+1,975,554=16,743,498),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9,4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58,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