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金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秀紋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懿倍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張麗娟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