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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黃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0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1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0年10月15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有公告查詢資料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於111年4月15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三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三星五金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220
2
三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三星五金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