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黃美華
代 理 人 黃美惠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所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於民國89年10月15日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3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4月1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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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三星五金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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