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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6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壯佳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曼君 
代  理  人  邱聖傑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3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無誤。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6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黃冠寓
京城商業銀行歸仁分行
110年5月3日
 63,9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