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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沈炳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6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2月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6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2月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附卷可稽,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鳳鳴廣告有限公司
蔣小萌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新營分行
沈炳成
110年10月31日
40,000元
H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