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穎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
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84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2月6日於本院網站
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持有之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8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2月6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
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10年12月6日南院武
非乙110司催第384號函附卷
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
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支票無效,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