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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8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新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維英 
代  理  人  陳楷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83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將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銀行 鹽行分行
新格工業有限公司
110年
11月11日
270,008元
B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