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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9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高梅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0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06號卷宗相符,可信為真。茲因系爭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月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7月7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1
1000
002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87-NX-14579-3
1
150
003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88-NX-15473-6
1
115
004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89-NX-16338-8
1
63
005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91-NX-17096-1
1
33
006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92-NX-17761-8
1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