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熊娸竹
主 文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23號
公示催告,並聲請本院將內容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23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5日公告在案,經本院調閱
上開卷宗核閱無誤。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7月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