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除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邦齊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
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