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萬事達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6號民事 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1年2月17日刊載於本院網站 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經查, 上開聲請意旨, 業據提出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影本1份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審 核屬實。 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 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本件聲請即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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