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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23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雷國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8號裁定公示催告後,已於民國111年3月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11年3月1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上開裁定已於111年1月25日張貼在本院公告處及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3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0
1
1000
002
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