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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2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林震銘即精達實業社


代  理  人  林高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1年2月18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11年2月18日公告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5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精達實業社林震銘
京城商業銀行安南分行
道益有限公司
110年12月31日
188,701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