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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25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劉俊亨即春源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揭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11年3月24日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1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5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林金蕋
京城商業銀行仁德分行

春源實業社
110年8月5日
  53,000元
0000000
002
惠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朱峻杉
華南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春源實業社
110年10月31日
77,700元
ND0000000
003
友鵬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成功分行
春源實業社
110年9月30日
33,304元
B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