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53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無效。
事 實
聲請意旨
略以:訴外人李柏蒼執有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因不慎遺失,李柏蒼於民國111年1月16日死亡,聲請人為李柏蒼之
繼承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9號
公示催告,並於111年3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111年3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1年9月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