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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26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許豐年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本 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3月24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於111年3月24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公告在案,有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公告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全案卷宗核閱無訛。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1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1年9月27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見本院卷第11頁「本院收文戳章」),亦未逾3月之有效期限。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志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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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