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張嬑娜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53號民事
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1年3月28日刊載於本院網站
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經查,
上開聲請意旨,
業據提出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影本1份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審
核屬實。
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
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本件聲請即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