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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27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億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欽
訴訟代理人  陳毅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經聲請鈞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3號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秀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江慶祥
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
億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110年
10月31日
48,000元
Q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