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2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葉秀鄉即東和精密工業社


代  理  人  許夢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於民國111年2月7日遺失;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連總興有限公司徐銀花
第一商業銀行安南分行
東和精密工業社
111年3月31日
53,810元
C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