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鄭崇霽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76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
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3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
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附卷
可稽,本院亦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因本件
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於111年9月29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