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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3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同泰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泰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11年度司催字第12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5月17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1年5月17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於111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1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台煇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學甲分行
111年5月31日
102,580元
A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