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佑鴻塑膠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0號 法定
代理人 倪金玉 住同上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於民國111年4月25日遺失;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0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
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2月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