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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3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士貿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代  理  人  邱素貞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發票日欄中關於「111年1月31日」記載,應更正為「111年7月3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