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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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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3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江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黃秀真
訴訟代理人  翁世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並公告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11年5月23日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1年11月2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35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小北百貨黃義弘
土地銀行永康分行
江珍企業有限公司
111年4月3日
201,850元
BT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