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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33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允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70號裁定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
    ,本院業於民國111年6月20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2月19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3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允暘企業有限公司
楊明獻
華南商業銀行南都分行
瑞達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5月31日
262,812元
R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