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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3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王儷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民國111年6月22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
  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11年6月22日
  公告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3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王儷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臨安分行
捷安特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5月15日
245,393元
IN0000000
002
王儷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臨安分行
捷安特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6月15日
222,533元
IN0000000
003
王儷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臨安分行
捷安特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7月15日
201,387元
IN0000000
004
王儷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臨安分行
捷安特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5月15日
560,476元
IN0000000
005
王儷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臨安分行
捷安特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6月15日
107,538元
IN0000000
006
王儷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臨安分行
捷安特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7月15日
62,519元
I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