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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3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鄭榮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6月20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幣別為新臺幣;年份為民國)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鄭榮如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昇陽自行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5月15日
4,455元
CC0000000
2
鄭榮如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亞特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5月15日
28,656元
CC0000000
3
鄭榮如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馭輪有限公司
111年5月15日
2,040元
CC0000000
4
鄭榮如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達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5月15日
55,800元
CC0000000
5
鄭榮如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萊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5月15日
10,122元
CC0000000